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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基金的形式

(一)公司型


依照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要在50人以内,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目需要在200人以内。对有限责任公司,全体股东能够承诺不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,对股份有限公司,章程中能够承诺不依照持股比例分配。那样,对私募基金来讲,就可以灵活承诺,投资人得到有多少比例,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得到有多少比例。可是,因为投资人很有可能会持续进到,那样从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资,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决,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,增加了繁复程度。此外,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,将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有很大折损。



(二)有限合伙型


最先,除法律另有规定,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内合伙人设立。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,以自己的投資为限承担责任,基金经理能够为普通合伙人,能够劳务出资,并承担无限责任。由于资金由基金经理运做,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那样,就比公司型的利润分配方式更进一步,不仅是分配利润,而且还有承担损失,这对于投资人多了一种保护。可是,对基金经理个人则成为一个太大的压力,尤其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,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不利于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。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。


(三)信托型


信托型私募基金需要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,依照信托法律规定,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。信托的销售已经不同于私募,购买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,整个信托计划成为投資资金,信托公司取代购买人(真正的投资人)行使投资者权利。在这个模式中,增加了一层法律关系。同时,因为信托机构的介入费用增加,对投资人的收益有所折损。